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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2025年7月18日第 214-VIII 号),自 2026年1月1日 起,下列银行业务被认定为适用增值税(VAT)16%税率的应税营业额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2025718日第 214-VIII 号),自 202611 起,下列银行业务被认定为适用增值税(VAT16%税率的应税营业额:

- 接受存款,为个人开立及管理银行账户;

- 接受存款,为法人开立及管理银行账户;

- 为银行及从事部分银行业务的机构开立及管理同业往来账户;

- 为个人及法人开立和管理金属账户,该等账户反映其所拥有的精炼贵金属及贵金属纪念币的实物数量;

- 转账业务;

- 现金业务;

- 代收付款凭证(不包括本票);

- 开立(出具)及保兑信用证,并履行其项下义务;

- 银行出具的以货币形式履行为内容的银行保函;

- 银行出具的以货币形式履行为内容的银行保证及其他为第三方承担的义务;

- 银行开展的保理和福费廷业务;

- 银行间清算服务;

- 与电子货币、支票、本票及存单相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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